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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湖北省住建厅多措并举推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高品质应用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4-02 22:57:36
产品描述: 近年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风生水起。为进一步助推“双碳”目标在住建领域落地,促进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日前,湖北省住建厅科技节能办针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单一、拆除情况严重、安全存在隐患、转化能效不高等现实问题,历经精心部署、调研起草、征集意见、专场座谈和专家评审,出台了《关于加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从技术和管理层面构建符合实际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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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近年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风生水起。为进一步助推“双碳”目标在住建领域落地,促进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日前,湖北省住建厅科技节能办针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单一、拆除情况严重、安全存在隐患、转化能效不高等现实问题,历经精心部署、调研起草、征集意见、专场座谈和专家评审,出台了《关于加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从技术和管理层面构建符合实际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体系,促进全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工作再创新局面。

  加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是优化城乡建筑用能结构的有力举措,是实现“双碳”的重要支撑。起草相关文件是落实国家和省“双碳”政策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明确发展趋势,加强对全省工作的指导,意义重大。

  为保障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的适宜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省科技节能办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体系、推广政策、管理措施及设计、施工和运维全过程进行调研,找准推进的堵点、难点,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解决的举措。

  文件分为《通知》和附件1《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附件2《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三部分。附件1因地制宜推荐选择适用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方式;附件2从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等方面细化技术方面的要求,内容系统全面、便于操作。《通知》从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运用、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系统运行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进行了明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主要包含太阳能、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等。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且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建筑和宾馆、酒店、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有热水需求的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热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30%,2024年不低于40%,2025年不低于50%;既有建筑改造时,应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建设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首要责任,在项目可研及初设阶段,应及时选择适用的应用系统;应将应用系统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严禁擅自变更审核检查通过的应用系统;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严格落实应用系统质量保修责任。

  设计单位应合理选用应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与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有关专业同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应用系统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专业分包单位管理,按规定对进场的应用系统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进行验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严控地源热泵地下换热系统施工工艺和质量;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实施工程单位立即整改。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在资质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应用系统相关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落实应用系统运维单位,按照真实的情况制定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和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加强应用系统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配备专业化运营机构进行运维管理。严禁擅自停用、弃置或拆除应用系统。

  物业公司负责运维管理时,将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纳入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应当设置应用系统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记录。

  应用系统供应商应定时进行维护,确保应用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应用系统的能源计量统计与自动监测功能应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接入当地能耗监管平台,统计数据满足对应用系统的评价。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资源勘察,因地制宜制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目标、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应用系统实施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及时公开应用系统相关信息。对应用系统不满足本通知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大日常抽查力度,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及时公开不良信息;及时发布当地适用的应用系统技术和产品信息。

  省住建厅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纳入各地建筑节能考核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适时制定、公布应用系统技术及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据悉,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将持续保障文件实施,一是分批分次赴各地组织文件宣贯培训,专家现场答疑,发放培训教材,确保各住建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领会文件精神;二是开展示范项目的创建和行业观摩交流,多层面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系统的选用及运行,切实保障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在“双碳”目标中发挥功用、造福于民,推进湖北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为长江文明赋能添彩谱新篇。(董文斌、柯于连)

  资料来源:湖北日报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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